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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6/30 0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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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习惯,但消费者网购时买到“三无产品”该怎么办?近日,天元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,网店店主王某最终被判向消费者田某“退一赔三”。

使用网购面膜出现不适

5月27日,田某通过某电商平台,在王某实名认证经营的店铺“美肌草美肤商行”处,购买了“姿绽中药海藻面膜”产品两罐,价格总计元(免运费)。田某称,6月1日他收到货物后,开始使用上述产品,出现了轻微不适,停用后不适症状随即恢复。

田某发现所购买的产品名称为“中药海藻面膜”,网页大量宣传了“美白”等功效,但产品外包装上仅标注“中药海藻面膜功效”“使用方法”,未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等信息,亦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。

所以,田某认为王某销售的案涉产品是虚假宣传且系“三无产品”,诉请法院判决王某“退一赔十”。法院受理本案后,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,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。

确系“三无产品”且存在虚假宣传

法院审理认为,田某从王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涉案产品,并支付相应货款,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。

根据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第二条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,涉案产品宣称是面膜产品,属于化妆品;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,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,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。并且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》(食药监药化管便函{}70号)中明确规定,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具有“美白”“祛斑”功效。

本案中,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,却在网页及外包装上宣传“美白”“祛斑”功效。且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等信息。所以涉案产品是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。但是,田某所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“食品”。

于是,法院遂依法判决王某赔偿退还田某货款元,并赔偿元。法院对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。

(株洲晚报记者贺天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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